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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梅州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Meizhou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MZ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梅州市旅游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市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弘扬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管理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梅州市旅游局及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梅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梅州市嘉应东路59号市旅游局大楼。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信息资料,组织调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协助推动行业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开展旅游市场的调研,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旅游经济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五、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六、开展行业规划和投资开发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

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发旅游人力资源、开展旅游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进行旅游企业品牌和技能人才资格认证;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举办各种旅游展览和促销活动;

九、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以梅州市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

十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为增强本会的经济实力、弥补本会活动经费,可开展面向行业的有偿服务;

十三、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对象

本协会原则上只接收团体会员为主,也接纳热衷于旅游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社会知名度较高的个人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梅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守法经营,无不良信誉,自觉履行协会权利与义务的旅游业相关的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旅游院校;综合性大学的旅游系和与旅游相关的科研机构;

五、关心和支持我市旅游事业发展,对我市旅游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其他行业经营者,以及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维护企业权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指定代表人)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受会长办公会议委托审查批准会员的吸收、理事的增补、替补及常务理事的替补;

五、监督、指导秘书处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六、其他应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处推举,报请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进行有关专业活动。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后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分会和专业委员会设分会会长一人、分会副会长若干人。分会会长和分会副会长的人选由各分会协商产生后报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入选实行“岗位确认”的原则,当选人离开旅游业务主管部门或团体会员单位任职岗位的,原则上不再保留其资格,增补入选由空缺单位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 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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